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 贯彻执行。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19〕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ζ营户、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条 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消防安全义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ξ类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ω 防安全工作,人员职责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个人是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经营者、使用者、户主是本单位或者经营、住宅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本级政府Ψ与其派出机№构、管理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与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ζ消防安全工作督导、考评、约谈、问责机制,定期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管理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Ψ责任制,以及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情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除履行国家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落实下列规定:
(一)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力量建设,结合实际在经济发展较快」、人员和企业密集的乡←镇,以及老城区、历史地段、交通要道等区▓域建立满足灭火救援需↑要的小型消防站;
(二)明确其☉派出机构、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所属部门监管责任,督促责任落实;
(三)指导其派出机构、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ξ 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供水←、物业等单位共同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保养等工作▆;
(四)督促其派出机构、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民族宗教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健全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传统村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消防科普@ 宣传教育,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主题公园;
(六)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运用“大数据”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和火灾防控;
(七)建立联动互通→、联合整治工作∏机制,研究协调涉及多个单位ㄨ职责的消防安全问题;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ζ 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行业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国家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并履行下列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并每年组织考评通报;
(二)将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检查督办、考核评比等内容纳入本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三)督促行业内的单位、组织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四)定期分析行业消防安全形势,开展行◆业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治理,对火灾隐患及时跟踪、督促整改;
(五)加强行业内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消防培训、演练◎不少于1次;
(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履行国家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落实下列规定:
(一)健全消防安全√“一委一办三员◆¤”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日常性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二)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防装备、电气线路改造等纳入基础设施改造计划,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三)组织站(所)、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宿、农家乐、城中村、出租房等区域、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明确标志性建筑、古民居保护院卐落、文物登录点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督促产权人或者实际管理者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落实国家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并开展下列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群众落实消防安全规定,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在公共场所设置固定消防宣ㄨ传栏;
(二)合理划分消防安全管理Ψ网格,每个网格确定至少1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2名协管员,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应急演练;
(三)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在村民住宅集中区、居民小区、城中村、出租房等区域配备必要的灭火、逃生、救护等消防器材;
(四)指导村(居)民做好自建房屋消防安全防护,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村居住宅,以及公共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对不能消除的突出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开展区域联█防、多户联防,以及日常消防安全◥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行为;
(六)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开展检查,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安装具备国家标准的充电装置,及时消除隐患;
(七)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等群⊙体开展精准帮扶,督促监◥护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八)发生火灾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分析研判本单位火灾风险,积极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明确本』单位和直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工作职责,组织消防工作检查考核;
(三)根据需要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确保状〓况良好;
(四)保障消防安全所需的经费;
(五)标注标识消防车辆通道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对占用消防车@ 通道、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或ω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进行劝阻,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石油石化、轻工化工、物流运输、装饰装修、餐饮服务、民宿客栈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服从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经营、使用场所和住宅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传统村落、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保护管理要求,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二)设置消防水源,确保消防用水量充足,配备与场所消防安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器材,运用电气火灾∞监控、联网式独立︻报警等技防措施;
(三)合理划ζ定禁火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区等区域,设置禁烟、禁√火消防安全标志;
(四)督促ω 生产经营者和住户按照规定使用电器、燃气设备,并落实防火隔离、距离控制等火灾防控要求,不得设置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放场所;
(五)禁止或者限制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因宗教、民俗活动确需焚香、烧纸、点烛、点灯〇等活动的,应当现※场专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传统村落、文物建筑保护要求和消防安全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在电动车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
(二)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
(三)严禁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四)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州、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运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落户、租赁、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传统」村落合理设置电动车禁行ㄨ或者限行区域。
第十四条农家乐和民宿经营管理者在日常经々营Ψ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的规定;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消防救援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农家乐和民宿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提高有关场所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地摊经←济活动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划行规市、设置摊位摊点时,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其他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技术要求,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 影响的火灾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成立由消防救援、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视々情邀请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以及供水、供电、通信等企业参∴加。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一委一办三员”,是指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消防协管员。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由乡镇主要领导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乡镇(街道)以下的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乡镇1名副职任办公室主■任,明确1至2名人员专门负责◆日常工作;每个行政村、村民小组要ζ至少明确1名消¤防协管员,具体负责本村、小组的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0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4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ㄨ制定消防安全具体管理规定。
文件: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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